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时间表”首次被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全面铺开。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表示,这说明我国将更多地通过市场机制选择最有效率的方法,推动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认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推进对未来产业结构调整、环境管理转型、环境资源市场配置、总量减排精细化管理等都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有偿使用排污权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指导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自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应该说,经过近7年来的试点,这11个试点地区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的效用、面临的一系列关键问题基本已经摸清楚。”王金南表示,这为我国进一步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积累了经验,明确了方向。 专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完善,对创新利用市场经济手段深入推进污染减排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探索的时机已经到来。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首先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这也是开展试点的前提。按要求,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核定排污权是试点工作的基础。按照文件要求,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核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需要关注的是,试点地区的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可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针对“有偿取得排污权”与同时缴纳排污费之间的关系,王金南解读指出,排污权已经成为一些行业企业发展的“基本生产要素”,排污者取得排污权必须支付相应的“酬金”或者“租金”。例如,如果燃煤发电企业不能获取有限的SO2和NOx排污权指标,就不能新建燃煤电厂和投产运行发电,从而也不能获取相应的发电经济效益。 而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是使用排污权指标过程产生环境外部损失成本的内部化,这与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是完全不同的。排污费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和“损害者付费”原则。因此,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这两种政策的目标定位是不同的,也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激活排污权交易 《指导意见》要求,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在规范交易行为方面,《指导意见》指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试点初期,可参照排污权定额出让标准等确定交易指导价格。 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对于不许跨界交易问题,王金南表示,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主要是考虑到火电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通过远距离输送和大气化学反应等导致酸雨和区域性PM2.5污染等大气污染问题,而低矮面源影响的主要是局地环境空气质量。 鉴于高架源与低架源对环境影响机理、方式的显著差异,文件提出了火电等高架源原则上不能与低架源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王金南指出,为了有效指导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试点的基础上,可以分别制定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技术指南。 为了确保交易有效推进,《指导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要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从此前试点经验看,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往往倾向于将未使用的排污权闲置,而并非通过交易出让给其他排污单位,或参与政府回购。对此,王金南坦言,目前《指导意见》对此并没有提出针对性措施,如何有效解决惜售问题,也是我国排污权交易下一步需要深入探索和解决的重点问题。 |
再试三年 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
来源:中国工业报 发布时间:2014-09-17
责任编辑:朱振杰